把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存量小产权房,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缴纳相应的税费之后,纳入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系列内;而对一些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小产权房”,则采取改建或者拆除的强制办法。
根据《北京市养老照料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工作安排,今年将是全市中心建设的收官之年。
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出台了《北京市2017年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细化分工和时间表,并对建设流程予以规范。《方案》特别强调各区在确定2017年中心建设项目时,应严格审核和把关,特别是对无房产证和土地证的中心项目,应征询规划、土地等相关部门意见,避免已纳入国土部门重点督查范围、近期规划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和小产权房转为养老照料中心。
实际上,此前,在提到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方式时,业界有多位专家都曾建议可以将小产权房用做养老服务设施,更有地方人大代表建议将合适的空置小产权房改为养老院,由政府核发牌照,以此降低养老院建设成本。但对于此类提议业界争议较大,政府也未对此做出回应。不过,前几年,北京曾出现小产权房被当做“养老公寓”出售而被查的情况,可见,不论冠以什么名头,政府打击小产权房的态度还是比较坚决的。
一、什么是小产权房呢
小产权房包括:已购公房,乡产房和使用权房。根据不同的房屋,在房产转让时也会区别对待。已购公房购房人只需要补齐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等同为商品房上市出售。乡产权归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很难改变,很难过渡为完全产权,否则将会动摇国家的土地制度。而对于使用权房来说,上市出售则会有一线希望,因为,国家也在一直提倡并做着改革试点的努力。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二、小产权房购买的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1)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2)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督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督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没有资质,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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