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有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如果对产品质量作出虚假承诺、保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责任主体特殊情形下不再局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虚假宣传的认定与处罚
答: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哪些情况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事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产品缺陷如何判断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按这样的顺序判断: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虽符合标准,再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无标准,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可以通过对比或者技术鉴定方法证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方法证明,也可以通过判断有无合理使用产品推定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又无其他外部原因的,产品却造成了损害,那就说明:要么产品制造或者设计有问题,存在制造缺陷或者设计缺陷;要么该危险虽然是合理使用产品的必然产物,但因生产者、销售者未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警示而存在警示缺陷。不管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是警示缺陷,都是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提醒大家的是: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也就是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因此,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要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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