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应当修理的产品,按照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赔偿,但以该产品的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为限;对于应当更换的产品,按照更换产品的出厂价赔偿,但以被更换产品的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为限;对于应当退货的产品,按照其销售价(以消费者出具的购物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准)赔偿。被更换或退回的产品,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二)对于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运输费和交通费,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超过本条(一)项下赔偿金额的30%;
(三)对于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及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均以赔偿限额为限。
同一批保险产品,由于同样的质量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提起索赔,视为一次事故。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定免责事由有: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品生产者应举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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