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港澳地区确有商务项目,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登记备案:
1、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其中,申请赴澳门多次商务登记备案,单位上年度纳税须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
2、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具有登记备案资格单位,可为下列人员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1、单位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且上年度有3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2、单位其他确有需要赴香港商务人员,且上年度有1次以上入出香港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3、单位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营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确有需要赴澳门商务,且上年度有3次以上入出澳门商务记录的,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4、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年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3个月多次往来澳门商务签注登记备案。
(三)具有登记备案资格单位的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办理港澳商务多次签注及登记备案:
1、国有控股单位的领导(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双重身份的人员;
2、在单位所在地连续居住、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
3、单位为其连续交纳社会保险凭证不满1年的人员;
4、兼职或非正式聘用的人员;
5、赴港澳参与或从事具有就业和工作性质的事务,其行为可能涉嫌在港澳非法就业、非法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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