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备案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昆代表处。
登记备案单位可根据需要登记备案赴港澳商务人员,登记备案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
1、单位。指经我省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国有、国有控股金融单位的商务备案申请循因公途径办理)
2、人员。受上述单位派遣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须为本单位的股东或正式员工,且仅限内地居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1、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住内地代表机构。
2、企业(经营单位)注册资金不满300万元(外资不满50万美元)的,可备案登记15人办理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8人办理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
3、企业(经营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含)以上(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可备案登记20人办理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15人办理1年多次香港商务签注。
4、备案人员在多家单位任职的,只允许在其中一家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进行备案
1、经审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登记备案单位,发放有效期1年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备案人员凭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相应的赴港澳商务签注;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截止日前1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在领取《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后,登记备案单位或专办员情况发生变动的,登记备案单位须及时到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提交材料-提交申请-登记备案
注意:单位备案实行年审制。持有《备案证明的单位应在该证明到期前的2个月以内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年审。年审所需提交材料与备案提交的材料相同,另还需提交单位上年度办理、使用商务签注的情况总结。
阅读备案须知,并下载《企业(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港澳商务签注备案登记表、变更表、《港澳商务签注备案人员登记、变更表,备齐相关材料后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备案受理窗口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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