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1、单位。指经我省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国有、国有控股金融单位的商务备案申请循因公途径办理)
2、人员。受上述单位派遣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须为本单位的股东或正式员工,且仅限内地居民或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条件
备案单位需为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备案的标准:
上年度纳税额3-5万元人民币或本年度新注册的月均纳税额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为法人代表等1-2人备案,签发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上年度纳税额为5-40万元人民币或创汇20万-80万美元或减免税企业年度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合计为5-4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可为法人代表等1-4人备案,签发3个月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上年度纳税额为4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创汇80万美元以上或减免税企业年度纳税额和减免税额合计为4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单位的法人代表等1-8人备案,签发3个月多次往来港澳或1年多次往来香港签注。
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的代理人,不受纳税和创汇额度的限制,可根据其需要签发往来港澳签注。
省、市州级政府认定的高新科技企业或省、市州级政府重点扶持企业:可为法人代表等1-3人备案,不受纳税和创汇额度的限制,可根据其需要签发往来港澳签注。
流程
1、经审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登记备案单位,发放有效期1年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备案人员凭有效的《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办理相应的赴港澳商务签注;
2、登记备案单位须在《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截止日前1个月内提交相关材料,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在领取《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后,登记备案单位或专办员情况发生变动的,登记备案单位须及时到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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