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12日,肖某经人介绍来到胡老板的工厂上班,两人口头约定由肖某负责模具、机器维修等工作,月工资6000元。但9天后,肖某觉得胡老板态度不好,自己待遇也不好,主动提出辞职走人。随后,肖某要求胡老板结算工资却被告知需要等产品检验合格后才可以领取。双方经协商后,由胡老板向肖某出具工资欠条,载明:肖某工资共1800元整,产品26日检验正常付工资。如产品有问题赔偿损失。
到了26日,胡老板未按约定支付所欠工资,肖某于是向永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被申请人不符合劳动争议主体资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肖某不服裁决,将胡老板告到了瓯北法庭,请求判令胡老板支付工资及五倍工资款的赔偿金108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
胡老板承认自己未按时给付工资,但辩称不是不想支付,而是肖某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巨大损失。但庭审中,胡老板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胡老板拖欠工资不付,侵犯了肖某的合法所得,应按规定应支付肖某相关合理损失,因肖某在胡老板处工作才9天,且系肖某自己向胡老板提出要求辞职回家,其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判决胡老板支付肖某劳动报酬1800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作为劳动者能够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固然好,说明劳动者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在维权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尺度,合理诉求,否则就会有滥用诉讼权利的嫌疑。而作为用工单位一方,在用工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给付工资。
为减轻劳动者经济负担,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诉讼收费为10元,如果案件经调解结案或者是经简易程序结案的,减半收取,一些法院甚至不收取该类案件的诉讼费。极个别劳动者利用这一规定,滥用诉讼权利,提出不合理请求,申请赔偿数额动辄数万元,给用工单位及法院均带来了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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