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2010年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二、厦门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流程
申请与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资料录入租赁备案管理系统;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审查与决定:后台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做出决定。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出具《厦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无法备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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