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伤前,已经为该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企业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社保局审核受理,领取《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2、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发生工伤、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由所在单位向市社保局缴纳一次性工伤保险代管费后,可按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2)办理凭证
1、用人单位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一式两份);
2、工伤治疗原始病历;
3、费用报销有效凭证(原件);
4、门诊治疗的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有中药发票的需提供相关中药处方。住院治疗的需提供相关住院费用清单;
(3)受理部门
市社保局业务大厅工伤生育待遇窗口受理。
(4)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5)办理结果
1、每月12日前上报的材料,于当月20日后返还《杭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亡)费用结算审核表》(回执)及相关材料,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将通过当月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每月12日以后上报的材料,次月予以处理;
2、退休老工伤代管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历本按老工伤管理有关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一、单位垫付医疗费用如何赔偿
这种情况的报销赔偿后要扣掉之前单位垫付的部分。
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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