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报销是先垫付后报销。医保需要参保人员先行垫付费用后再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医疗结束后,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凭批准书、病历证明、处方和转诊有效证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统筹基金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即可。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大病医保报销后申请医疗救助吗
新农合报销后还可以申请大病救助,由乡合管所提供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后,报县合管中心审批。
(一)到指定的医院住院医疗,才可以按大病救助的模式报销,一般是新农合报销其中的70%,民政报销20%,个人负担10%,如14周岁以下的儿童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心脏病等;
(二)另外一种是患者是低保、五保、军人优抚对象,正常大病住院,新农合报销过后,可根据相关手续再到民政部门报销一部分;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补偿程序为:经审核,可补偿的住院医药费用符合标准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村委会证明,由乡合管所提供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后,报县合管中心审批,公示十天无异议后支付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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