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伤害治疗过程中,医疗费用并不像其他医疗健康问题那样可通过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医疗保险(或互助医疗)途径获得补偿。
此类情况通常需要由引发事故的责任人负责全部赔偿,而医疗保险则仅负责部分药品金额的支付。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先行完成对事故责任的判定,若判定结果表明事故责任完全在于他人,那么受伤者所产生的所有医疗费用都应由该责任人负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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