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选举村主任不合法。村民代表没有权力选举村委会正式候选人,全体村民才是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体。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审议或决定本村的重要事项:听取并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报告;讨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草案;审议修改村委会拟订的各项制度;审议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推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等重要内容。
村主任退休后是否有工资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主任退休后是否有退休工资,应当由村民会议进行决议。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在退休后,是否存在退休工资,应当由村民会议进行确定,村民会议经过讨论后,同意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拥有退休工资的,村主任退休后,可以拥有退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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