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解结案诉讼费一般是减半收取的,不过地区性可能会有些不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调解和撤诉退一半,但这个具体的操作,各地各法院都有不太相同的做法。但大的原则是撤诉,退一半诉讼费。调解,如就诉讼费用的负担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最高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也是可以退一半的。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法院调解其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因为它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法院调解的可能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进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因此人们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可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及其他组织的调解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所以调解与当事人和解有显著区别。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民事案件,进入到民事诉讼的程序中之后需要注意的是都是可以调解结案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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