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修改
时间:2023-05-07 11:13:19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作如下修改:

1。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II)有适合该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施;

“(III)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批准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派遣劳动者和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人单位没有相同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或者约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制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前款所称临时性工作,是指持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辅助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是指由于休班学习、休假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可以被其他员工替代的工作。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就业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用人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本决定公布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一致的符合本决定关于实行同一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自实施之日起施行。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在离境前,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自本决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对公司进行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应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

全文1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继续履行可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出现违约行为时,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
    更新时间:2023-10-21 14:52:57
查看继续履行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继续履行 最新知识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