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劳动者因为其绩效考核未能达到合格标准引发离职问题,那么,以这个原因作为辞退员工的依据,无疑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无法胜任其目前的工作职责,并且在经过相应的培训或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那么,雇主有权在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或者在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而绩效考核未达合格标准,恰恰就属于这种“无法胜任工作”的范畴之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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