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构成事实劳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建立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的劳动者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雇主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考以下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分配名册)及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
(2)雇主发给工人的“工作许可证”、“服务许可证”和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文件(三)由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和“登记表”等招聘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工人的证词等
雇主应对第(I)、(III)和(IV)项中的相关凭证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2006年冬天,高先生到一家物业公司从事锅炉和水电维修。2016年3月30日,高先生以物业公司不允许他继续工作并侵犯了他的权利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基于其合法权益,要求物业公司支付赔偿
仲裁委员会发现,2006年至2011年,高某仅在年度供暖期间为物业公司燃烧锅炉。2013年5月至2016年3月,高某通过虽然是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每月以工资的形式向高某支付承包费。此外,高某与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不接受物业公司日常出勤、各种考核等管理制度的约束。后来,由于物业公司的不满物业公司终止了与Gao的业务关系
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有必要终止与Gao的业务关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确定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首先,雇主和雇员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雇主根据法律适用于工人。工人接受雇主的劳动管理,并从事雇主安排的有偿劳动
最后,工人提供的劳动是雇主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仲裁结果在本案中,尽管获得了高的报酬
与物业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他不接受物业公司的安排,与其他员工一样从事日常劳动,物业公司的考勤、考核等管理制度也不适用于Gao,因此,Gao和物业公司没有三个c同时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条件,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最后,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高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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