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工伤人员待遇。2008年以来,全省连续3年统一调整了企业1-4级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和遗属生活费等待遇,待遇水平人均提高450元。针对地区间、人群间待遇水平不平衡的问题,制定了全省最低伤残津贴、护理费和遗属生活费标准,在普遍调整工伤待遇的同时,大幅度提高低收入群体的保障水平,2010年,全省一级最低伤残津贴、护理费和遗属生活费标准分别达到1150元、860元和480元,保障了因工致残群体能够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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