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的最低金额规定
时间:2023-07-04 16:40:27 7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为统一标准,规范工伤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凡参加黔南州工伤保险统筹,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实际发放金额不得低于都匀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甘肃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月增80元

本报讯(记者牛占虎)为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调整,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伤残津贴,最高津贴为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根据规定,这次调整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通知》对调整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上述人员在本次调整同伤残津贴仍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对于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调整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待遇在2006年5月底前落实到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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