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值班是指因消防、安全、节假日等一些需要,用人单位临时安排,或者是按制度安排的与劳动者工作无关的工作。这通常是非生产性的责任,如接电话、看门等。加班则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继续从事自己的工作。确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如何界定是否自愿加班
自愿加班一般是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应该没有雇用关系,劳动法也无法认定为雇用关系和加班,超出规定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
就是一小时也属于加班,根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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