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补偿金或补偿金
,雇主因雇主原因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雇主将不予补偿,但是应该对工人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合同不续签,如何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补偿多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观点。一是员工进入单位后一年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第二种是从2008年1月1日起,补足一年一个月的工资。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本单位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分为两部分。原《劳动法》应在2008年1月1日前适用,而原《劳动法》规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则无需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根据《劳动合同法》,需要经济补偿。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追溯效力,因此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表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来判断的
从2008年1月1日起,一个月的工资应补充一年。按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以取得的工资为准。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定期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2)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年;如果期限不足六个月,则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由于劳动合同到期而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始期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他们在公司工作的年数。这是基于《劳动合同法》: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w、本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计算用人单位对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具体经济补偿根据工作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应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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