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区别
给付型不当得利是由申请人给付造成的,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非申请人的给付造成的,法律上进行区分主要有两点:第一,明确两种不同类型的给付划分证明责任;第二,是获益人在没有法律的原因占有返还给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第三,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
(一)发生不当得利之债后,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基于不当得利获取的利益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不同而存在差别;
(三)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不当得利之债中,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但是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心态。
三、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上通常采用的举证规则是权利主张者举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情况下采用由否认主张者举证,其理由主要在于在部分案件中只有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才能更好的实现实体真实性原则的要求。
基于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那么在不当得利纠纷的案件,权利主张一方应当对前三个构成要件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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