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不当得利,是“非给付不当得利”的对称,为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之一,是基于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其规范功能在于使给付者有权向受领者请求返还欠缺目的的给付。
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构成须具备如下要件:
(1)受领人基于给付而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的取得,财产的占有或登记、债务免除、劳务或物的使用等;
(2)当事人之间具有给付关系;
(3)欠缺给付目的,即给付人的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开始时即无给付目的,给付后给付目的不存在及给付目的未达到3种情况。
但对下列给付情况,给付者不得行使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
(1)给付系履行道德上的义务;
(2)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给付;
(3)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且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义务;
(4)给付人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
全文3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