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离婚的理由,两个法定条件(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缺一不可,因此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
3、因客观原因造成夫妻因分居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会判离婚。
4、满足这两个法定条件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证据,一是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二是时间持续满二年证据,二者缺一不可。
起诉离婚与分居多久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双方不分居也是可以起诉要求离婚的。起诉离婚后,法院确认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是会准予离婚的。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可以确定夫妻感情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分居两年诉讼离婚的条件在于是否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非感情不和的分居,法院一般不会准予离婚。因此,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是不合法的。
二、哪些情况可以离婚
离婚的情形包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存在不良恶习的行为,或者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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