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6-13 09:24:23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原告起诉离婚有哪些技巧

首先作为原告要向法院提起离婚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现居住地比较好,因为就近起诉交通方便,节约成本,对自己的生活及工作影响要小很多,所为获得居住地法院的立案很关键。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方面的管辖规定,如果深入分析,几乎原告的住所地即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都可以取得管辖权,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外地人要取得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才能得到立案。这种居住证明一般原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或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都可以出,如果开不了,工厂、公司或一些当地人也可以出证明。

法院的立案是程序审查,一般不会很严,只要有一些证明都可以通过。但在一些大城市的法院由于案子多,对这些离婚案件都不感冒,巴不得不要来这里起诉,往往外地人向这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的人都会告诉他们回户籍地起诉或对于居住证明有更苛刻的要求。

对于财产,一方实际控制夫妻财产的,如房子、车子等写一方名字的,在提起离婚前要进行转移,如卖掉,或转移到另外一个人的名字下。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时,则要进行一些证据调查,最好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对方进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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