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采用特殊地域管辖:
1.被告被劳动教养的。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或者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
3.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6.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特殊诉讼离婚
有一种协议离婚需要法院判决方能解决,在我们接手的多起涉外离婚中,双方已经就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亲自办理离婚手续,由于婚姻登记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均到场亲自办理,在一方无法回国的情况下,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对方到法院应诉后同意离婚,这种情况下,法院处理起来一般非常快。
所需时间为:办理外交认证:5天;办理邮寄手续:7天;法院判决:15天。合计:30天左右。
《民事诉讼法》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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