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制度,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为“开发企业”)在其所建房产尚未完全竣工之前,先行将之销售予买受人,而买受人则需在达成购买合同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或房价款项。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后,开发企业必须与买受人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发企业应在签署合同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然而,若选择委托代理人办理,则必须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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