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能否出庭作证
时间:2023-06-18 09:00:49 1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蒙受损失》中新增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该条规定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权利,有助于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同时,该条规定也让鉴定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询问,成为了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一种正当程序和必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该鉴定意见将被排除,无法有效地作为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有权要求鉴定机构返还。该项规定也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有所约束,确保其鉴定意见公平、公正。

但从另一方面,该条只是粗略地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在现实审判活动中,当事人对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往往凭自己的感觉,最终质证认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如果仅此就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不仅给鉴定机构带来工作负担,也对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适用该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法官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引导。庭审活动中,承办法官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予以正确引导,确保当事人不是无端地提出异议。其次,作为鉴定人,其鉴定行为应当独立于法官和当事人之外,避免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遵守职业道德,对鉴定意见负责,确保公正,认为可能有异议的地方,应当附相关说明。再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也需要认真分析,确保提出的异议有理有据。

鉴定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理由

1、鉴定费是当事人为举证所产生的,是一种损失;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6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的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是诉讼费性质。

按该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规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应由申请鉴定人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2、“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当事人不是“申请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鉴定申请人自身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还是另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法庭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均应当出庭说明。异议人不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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