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能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也不能强迫证人做证或作伪证。否则,这些行为既违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应予排除。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强迫证人做证。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来搜集证据。强迫证人作证或作伪证的,属于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其行为既违法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该证据亦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应予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公安机关如何处理强迫证人作证?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处理强迫证人作证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非法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凡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都应当予以排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处理强迫证人作证时需要遵守的原则和程序,包括不得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迫使证人作证,以及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证人具有作证的能力和意愿等。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强迫证人作证时,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排除非法证据,保障案件公正、公正的审理。
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搜集证据,否则证据将被排除。证人证言是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非法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确保案件公正、公正的审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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