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新阳路89号新7栋101号房有些不平静:两名年过八旬的老人及家人手持房产证堵住房屋的门口,说那套房子是属于他们的,要求现房主搬出;而现房主梁女士则称,那套房子是她7年前花4万元和一套旧房换的,房子已入住多年,手上还有换房协议,她才是房子的主人。一套房子怎么出现两个房东?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私下换房,引发房产纠纷
事情还得从7年前的一次换房说起。
2003年,广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集资建房。按照单位的条件,梁女士的母亲和阳先生均符合集资建房的条件。梁女士说,当时她向阳先生提出用单位一套旧房(17-2栋206号房)换一套新集资房,并补偿对方4万元。阳先生同意了这样的换房条件。
梁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初和阳先生签订的换房协议,协议中强调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换房,并补偿了阳先生4万元钱。梁女士说,后来单位在办房产证时,因各种原因虽办在了阳先生名下,但房子从选房到交付钥匙,再到后来的房屋装修,一直都是由她一人操办。这套房子从交房入住到现在,她已经住7年多了,照理说,房子应该属于她。如今阳先生及其家人再提出换房,明显违背了当初的协议。
对此,阳先生则有不同的意见。他表示,集资建成的新7栋101号房当初是分在他的名下。梁女士找他谈换房时,对方说其小孩年幼需母亲帮忙照顾,考虑到一直以来两家人关系较好,对方独自带小孩确实不易等客观因素,才同意将新建的集资房与梁女士居住的17-2栋206号对换。阳先生强调,当初换房,对方只出了4万元的集资款,并没有给他任何其他补偿。当时,他在对方写好的一份简单换房协议上签了名,由于该协议只有一份,他手头上并未保留,而梁女士给记者出示的所谓的换房协议已被人做了手脚。
再要换回,伤了两家感情
阳先生及家人认为,当初他是为了梁女士的方便,才同意换房。如今对方的孩子长大了,他们提出再将房换回来,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对方竟坚持说房子是她的。
阳先生表示,单位还没给该套房办好房产证时,他已经向梁女士提出要将房子换回,可对方根本不理会,后来干脆将房子出租了。
在多次向梁女士要求换回房子无果后,阳先生先后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均认为双方争议的新7栋101号房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配所得,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纠纷,参照有关规定,不属法院主管的范围,将原告阳先生及家人的诉讼予以驳回。
因为换房,两家人的感情因此受到影响。阳先生说,原本有来往的两家人虽然同住一小区,如今见面也不打招呼,形同陌路。说到房子时,双方都会情绪激动,还常有语言上的冲突。
梁女士表示,在没换房之前,她一直像待自家亲人一样孝敬阳先生夫妇,平常拿一些米油之类的物品给对方不说,逢年过节,还给老人封红包。可没想到,因为换房,双方竟然闹到今天这一步。
涉及赔偿,双方意见不一
梁女士说,如今老人要求换回房子,她并不是不同意,但对方要补偿她的损失。在换阳先生的那套新房时,她补偿对方4万元,后来又花了近两万元装修,因此造成的损失,对方应该合理赔偿,而且要拿出诚意,用堵门方式讨房是不妥当的。
梁女士提出,关于这一套房子,她同意通过两种办法来处理,一是请有关部门评估,现在房子价值多少钱,就按当初双方交的集资款来分摊,对方可以依此来对她进行补偿;二是对方将她原来的4万元集资款退回,同时再借4万元给她,等7年后再还给对方,这样一来双方都不用计较利息了。
对此,阳先生则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那套集资房属于单位给他的福利房,不能等同于商品房,按商品房市场价评估对他来说不公平。后来,他们家提出归还梁女士的那4万元补偿款,另外再参照房贷政策,给1.5万元利息,但对方不同意,后又加到2万元,对方嫌少了仍不表态。
如何解决,盼望有人协调
据了解,由于双方协商不下,阳先生常跑到梁女士家讨说法。如今,双方都感觉累了,希望相关部门出面主持公道。梁女士说,法院驳回阳先生的诉讼时,曾建议由单位出面协调处理,他们也向小区物业单位反映了,可至今没有一家单位愿意出面协调。
阳先生的家人也表示,阳先生已经80多岁了,因为换房的事,3年多来没少折腾,他们也希望有关部门出面作个了结。
记者将此事反映给广西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称,由于之前未接到相关反映,他会将情况汇报给公司的领导班子,看公司是否合适出面协调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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