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两个“年龄”
时间:2023-06-10 15:50:23 21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竣工日期与实际不符,买受方据此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引发纠纷。最近,虹口区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撤销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出卖方向买受人返还定金。日前,被告陈先生主动到法院向原告李先生返还了定金2万元。

竣工日期有异

今年5月,李先生看中陈先生所有的一处房产,因需要贷款购房,李先生特地留意了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竣工日期,记载为1991年。后经房地产中介公司居间,三方于2011年5月29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价款为138万元,首期房款42万元,第二期房款96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签协议当天,李先生向陈先生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按交易惯例,签订买卖合同前,购房人一般都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确认所购房屋的状况和产权人信息。6月2日,李先生与中介公司的经办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却发现房地产登记簿信息单上房屋竣工日期一栏原载明1991年更改为无,房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口头告知该房的实际竣工日期为1987年。

被告不愿解约

李先生认为房龄上的重大瑕疵不仅影响到房屋售价,而且直接影响到申请贷款,于是通过中介公司与陈先生协商,要求降低房价。陈先生则认为登记有误与自己无关,坚持要求按照协议履行。协商无果,李先生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房龄信息与实际不符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协议,返还定金。

被告陈先生则认为,自己对房屋信息并无虚构和隐瞒,房屋竣工日期相差4年并不构成房屋价值的贬值,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构成相应风险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不符,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该房权证记载的竣工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使原告对房屋的使用期限和品质产生误认,对协议约定的交易条件亦产生相应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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