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工状告雇主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雇主赔偿雇工各项经济损失31197.79元。
2004年11月4日,原告杨某一朋友告诉其塔坊木业有限公司要做水枧,杨某获悉后,第二天下午,便从县城一物资贸易中心购买了10张白铁皮来到该公司。杨某与该公司经理协商,双方口头言定:材料按购买价,工钱按每工40元计算。谈妥后,11月6日,杨某按约定要求开始制造水枧。11月8日,由于人手不够,杨某便向该公司经理说,请公司派个小工来帮助安装。公司满足了杨某的要求,安排了一个小工帮忙,在安水枧途中,公司经理因事需要又把小工叫走了。不一会儿,杨某在屋顶上安水枧时突然石棉瓦断碎,杨某就从屋顶上掉下来昏迷,后被他人将其送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366.50元。经鉴定:杨某桡N损伤伴腕关节活动受限的伤残等级为X(拾级),左手拇指活动受限的伤残等级为X(拾级)。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杨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对雇工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安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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