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职工发生下列与生产、工作有一定关系的意外伤亡,经查证属实,可以比照因工伤亡处理:
(1)因工出差或者因为调动工作赴任往返途中遭遇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负伤、残废或者死亡,以及在因工出差期间,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死亡者;
(2)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痛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
(3)工人职员因为工作而负伤,医疗终结以后,不论调到任何企业,旧病复发或者因为旧伤复发致成残废或者死亡;
(4)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革命军人在作战中负伤,或由于在战争的艰苦环境中造成的严重疾病(有可靠的组织证明)转入企业工作后,因旧病复发造成残废或者死亡;
(6)在各种政治运动和日常工作中,坚持原则,向敌对分子或各种错误现象进行斗争的职工,被坏人谋害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
(7)因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而使病伤恶化或者致成残废、死亡,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者;
(8)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死亡而非本人所应负的责任者;
(9)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
(10)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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