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雇员的经济补偿
时间:2023-05-07 15:43:54 1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他因病请假3个月。医疗期满未痊愈,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部队为此安排了另一个职位,但他仍然不称职。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刘,终止劳动合同。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医疗补贴,被单位拒绝。如果公司支付我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贴

律师回答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公司应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贴

:“如果工人生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从事原工作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到期后,雇主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工人或向工人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可终止。”

此外,《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如果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对于患有重病和绝症的人员,还应增加医疗补贴。大病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50%,绝症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需要为被解雇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一年

秒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因依法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应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解雇员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员工有过错,雇主可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也叫过失终止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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