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售房产必须持有合法且生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方可进行。因此,若在未获取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则此种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并且作为其所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也应当依法因无效而予以认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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