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经济补偿金规定2n+1
时间:2023-03-03 07:40:22 2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换言之就是,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N)×月工资。

这里的“年限”,是指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的年限。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又重新入职的,应以员工重新入职之日计算工作年限,而不是将前后两段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此处所说的工资,是指员工的全额工资,即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之前的用人单位应发工资。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则以当年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且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如张三在某单位联系工作了15年,且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而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3500元,则张三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3500×3×120﹦126000元。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一、劳动法经济补偿金

(一)关于工资所得个税与经济补偿金个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员工工资所得与经济补偿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金的个税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目前国家税法尚没有特别的规定,经向税务局了解,税务局的答复是: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不享受员工因劳动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的优惠待遇,应当按照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员工因竞业限制取得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国家目前亦没有特别之规定,税务局的答复是: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员工因竞业限制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应当提醒员工的是,如果员工希望一次性取得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其个税交纳的可能较多,如果分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个税交纳的相对较少。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每月工资计算基数为过去12个月的平均收入,包括底薪,提成,奖金等。

从文中我们了解到是否支付赔偿金还需看实际情况。如果是由公司方主动提出离职要求,而且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就需要支付赔偿金。还有在员工本人主动提出辞职,但是公司原来就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就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所以,是否能得到赔偿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看待。如果您有类似困扰还没得到解决,可以在网找相关专业律师为您排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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