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进行劳动仲裁,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标准为:3人以下的案件,每件交纳20元;4—9人的案件,每件交纳30元;10人以上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金额的案件,每件不超过400元。有金额的案件: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为500元,10001—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01—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200001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向仲裁委申请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减、免,由仲裁委审查决定:
(一)申诉人家庭系我市确定的特困家庭的;
(二)申诉人在仲裁期间正患有神经病、癌症等绝症的;
(三)其他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情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一)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二)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全文74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