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加计扣除所得税减免是这样算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是认定的关键要素
在各部门检查中,研发费用辅助账也将成为主管部门必查内容,广大企业应给予足够重视。同时,北京作为我国科技资源最集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多的地区,其认定执行口径一直以来在全国具有风向标意义。此次出台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势必很快影响各省市在2014年高新认定、复审以及重新认定的实际执行标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规定,不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此处的“所得税税收优惠”,虽然未明确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但能够准确核算研发费用,是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关键条件。因此,今后税务机关亦有充分理由要求企业提供研发费用辅助账,否则,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高新技术企业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节税效果显著。尤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成果鉴定费等5项费用都纳入了加计扣除范围,使得该政策的节税效果更加突出。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除了要向科技部门提交材料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外,还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而这两个部门均要求企业提供研发费用的归集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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