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劳动者都认为只要自己受了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对自己往后的生活复杂。劳动法虽然重在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在用人单位能否终止与职业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问题上,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终止劳动合同,这要结合劳动者的伤情及医疗程度和合同有效时间考虑。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不同于解除,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不能解除患有患有职业病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辞职。但一旦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终于合同,则视情况而定,法律并不禁止在法定情况下不与其续签,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尚处于工伤认定期间应当续延合同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员工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尚未确诊的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直到经过鉴定确定员工的伤势不构成丧失劳动能力(一至六级伤残)时,用人单位才可以终止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伤补助金。
(2)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伤残)的员工,只有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主动提出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才可终止,并支付工伤补助金。
3、工伤职工在鉴定后不享有停工留薪待遇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经常都会认为,自己的病还没好因此应该一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员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在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都不能继续享有停工留薪待遇,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恢复工作。
4、用人单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况
用工单位除了因为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解除合同外,还有以下三类:
(1)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3)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提起解散的:在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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