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
4、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某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5、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奖励,就是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的目的是为了表彰和鼓励先进行为。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奖励的内容也不统一,可以是某些物质奖励,也可以是精神奖励。
公务员行政奖励法研究启动
近些年,某某政府单位或个人获颁重奖的新闻屡见不鲜,对于公众而言,对作为掌握公共资源的行政机构,如何颁奖、如何获奖、奖金从何而来、如何使用等却不甚明了,而如何规范这些行为也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
行政奖励,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的奖励。不久前,《公务员奖励规定》新鲜出炉。作为《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规定》的颁布,无疑会使公务员奖励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明晰化。
然而,对包括公务员在内的各种行政奖励的讨论,并不会因此规定的出台而画上句号。事实上,越来越多的视线,已经开始聚焦到行政奖励这个特别的蛋糕上。最近,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提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另据了解,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
重奖蔚成风气
退出黑三甲获奖百万元
2007年5月,山西的一则新闻拽住了很多人的眼球。
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给予重奖,奖金最高额度可达200万元。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主,主要为各环保重点城市的地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重点城市中对改善当地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领导及有关人员。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
果然,以铁腕治污而退出全国污染严重城市前三名,也就是所谓黑三甲之列的阳泉市政府成了重奖之励下的首个幸运儿。2007年11月,山西省政府发出文件,对阳泉市重奖100万元。
其实,山西这样的大手笔在全国并非首例。早在2004年8月,广东省便从当年起,对县域经济发展快、财政任务完成好的县级领导班子进行重奖,最高额可奖励500万元。
重奖措施实施后,在广东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单中,包括连平在内的47个县(市)获得2004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奖励,其中有14个县(市)的奖金超过了100万元。
此后,国内一些省市也相继采取了重奖公务员的举措:
——2005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设置100万元大奖,犒劳综合成绩排名前5名的市局局长,符合条件的每名局长分别得到20万元奖金;
——2007年2月,在广西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当地相关领导表示,对计生工作干得好的县区党政一把手奖励最高3万元;
一时间,重奖似乎成为一种风尚,而因此引发的各种讨论也不绝于耳。
特殊激励谬赏主义
会不会抽掉责任和义务的底线
山西的重奖之举一出,招来一片反对声,网上的声讨言辞颇为锋利:
治污不是政府的职责吗就像保安必须守好大门、医生应当认真治病一样,本来就是分内之事嘛!做不好就该问责!
靠重奖本身就是一个应急行为,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都要靠奖励才能把工作干好,那人民公仆何在
一些身受污染之害的人则认为:别说奖励200万,奖2000万都行,只要能把环境治理好!
争论中,有一种声音甚为特别:与其说是奖励,不如说是谬赏!重奖实则是一种谬赏主义!
谬赏一词,出于唐代名臣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中的不能谬赏,不要滥罚。诚如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所言,所谓谬赏主义,实际上是通过将应该的提升为需要褒奖的,将不太应该的模糊为应该的,而一步步逼退了社会生活的底线。当应该的行为受到褒扬,履行应当的责任和义务被誉为高尚,普通的职务性行为被加以表扬,实际上也就将众多人普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底线抽掉了。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刘旭涛表示,应当正确认识行政奖励的功能和作用,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严格区分公务员的职责、职权以及相应的报酬福利等方面的关系。对于本身属于职务、职责行为范围内的事情不宜重奖,否则效果会适得其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针对一些地方政府或行业存在的滥施奖励、门槛过低的做法,在行政奖励的立法过程中,应该加以规范,从而体现奖励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呼唤法律约束
专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
虽然对行政奖励的看法不一,但有一点却是共识:行政奖励特别是针对公务员的奖励,应当严格按法行事。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奖励其实早有规定,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并将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区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而且,《公务员法》还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的10种情形。
虽有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奖励的具体标准还不够清晰,有关规定在执行中也不够严格。湛中乐说。
刘旭涛也指出,《公务法》虽然规定,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但没有列出奖金的具体幅度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一些地方倒是早已制定出相应规定。2002年实施的《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明确界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即便记一等功,也只能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发给不超过6000元的奖金或者奖品。
专家呼吁,对行政奖励标准、数额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应当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加以厘清,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行政行为回归规范。
行政奖励该如何立法
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的高低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各种奖励的法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目前,我国省部级以下的奖励活动开展得较多,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至今尚未建立。
不久前,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实际上,有一系列疑问有待于法律去回答:行政奖励由谁颁、颁给谁、怎么颁、奖什么行政奖励与公务员奖励是什么关系类似科学技术奖励这样的各种奖励受不受行政奖励法规制
刘旭涛认为,从各国经验看,行政奖励的获奖者多是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先进人物,一般很少涉及国家公职人员,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行政奖励的公平和公正,也能防止公权对行政奖励资源的滥用。长春市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奖励工作的意见》就明确给出额度:行政奖励将向工作、生产第一线倾斜,领导干部获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0%.
奖励的内容应主要以精神奖励为主。刘旭涛表示,政府奖励更多地应体现一种弘扬国家精神和社会价值观的荣誉,无论是否针对公务员,动辄几十万、上百万元的重奖,似不足取。湛中乐强调,在行政奖励法制定过程中,尤其应该在立法层面避免地方再出现所谓的重奖之赏。
湛中乐建议,建立系统、完善的行政奖励体系,还得合理设定行政奖励的权限,进一步健全行政奖励的程序。从中央到地方,不能太散,更不可泛滥。湛中乐说,行政奖励代表着政府引领社会价值的方向和高度,也是考量一个国家的社会道德水准高低的尺度,属于稀缺性资源,因而必须是高标准、严要求。
据悉,有关部门现已成立立法小组,正在加紧研究建立政府奖励体系,预计这一体系将在未来几年内全面建立。(盛若蔚)
链接
《公务员法》规定给予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奖励必须符合的10种情形: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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