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出借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其次出借人要证明已经向对方提供了借款,可以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
3.再次还要证明对方未履行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联系是很紧密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区别,因为民间借贷不一定是借款合同纠纷,也可能是借条纠纷。进行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而民间借贷是常见的借款活动之一,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是签订借款合同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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