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能够截留征地补偿款吗村民该怎么办
时间:2023-03-01 07:20:12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村委会不能够截留征地补偿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涉及征收拆迁补偿款使用、分配和处分的重要问题,并不是村委会或者个别人就可以私自决定,一定要通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让大家充分知晓、民主决定才可以。如果没有履行这些基本程序就做出决定,那么就是违法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如果在土地征收中,如果发现土地补偿款被截留了,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反映无果的,可能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征地补偿费实际操作中应当如何监管?

从实际工作看,相关部门的职责还需明确。法律、政策的规定非常明确,为什么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将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职能安在国土资源部门头上呢?

究其原因,一是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新政策的不断出台,使人们还不能全面了解和理解,一些国土资源部门的同志对此也没有进行细致地比较和掌握;

二是习惯使然,在人们印象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然有责任监督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以至许多被征地农民对这方面不满或认为存在违法情况时,首先就想到向土地主管部门反映,对这类问题的举报信,领导往往批转国土资源部门处理,国土资源部门长期以来也将其作为分内工作看待和处理;

三是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或不健全,当然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建立不能说就没有这项职责。国发[2004]28号文件最为明确地规定农业、民政部门负有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职责,由于时间短,工作衔接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农业、民政部门在具体监督对象、如何实施监督等方面还没有成熟的规章制度甚至还没有建立相关规章,再加上彼此职责还不是非常明确,导致这两个部门还没有为主开展相关监督活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配置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的职责分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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