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2年1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本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分别为1320元、1260元、1150元、1040元,对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3元、12元、11元、10元。
调整后,石家庄市(不含井陉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元;井陉矿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元;赞皇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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