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育保险待遇和报销条件新规有哪些
时间:2023-05-05 07:40:15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生育保险是五险之一,个人无需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且无论男女,均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近日,广东调整了2015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生育报销的各项新规,见如下详细内容。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执行此项规定。按照新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规定明确,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此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是: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按照规定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职工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逐月垫付。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生育医疗待遇费用报销办理程序:申领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含政策外怀孕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且生育前一个月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按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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