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抽逃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司的利益,还可能侵害公司债权人等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是严格禁止的,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规避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前即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经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评估验资证明后,发生抽资行为的,而在公司注册成立前,他们会抽逃资本,骗取公司成立,则是虚假的出资报告,股东出资后,资产成为公司财产。股东不能抽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抽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抽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股东抽回自己的出资,是对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这主要是体现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拥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公司财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出资结束后,出资成为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如果股东再次撤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备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属于侵犯公司产权或所有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起诉办法》(2010年第23号),资本外逃罪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起诉标准如下:
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发起人,公司成立后不交付财物或者不转让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其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30%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回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30万元,占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额,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
(4)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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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如何分配提取资本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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