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否必须退赃退赔?
时间:2023-04-18 20:13:42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确无能力退赃退赔”需要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是考察“认罚”情节的重要因素。在监察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应当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告人是否有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可以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审查判断。

2、在被告人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认罚”情节,但未提交被告人是否“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仍应当认定被告人具有“认罚”情节。同时,应当考虑未退赃退赔、未赔偿损失、未履行财产刑的情节,认定被告人“认罚”程度不高,在“认罚”幅度下限内确定调节比例。

3、在被告人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认罚”情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隐匿、转移财产,有经济能力却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不应认定被告人有“认罚”情节。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认定被告人不具备“认罚”情节,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情节的认定,也不影响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第二,人民法院拟改变人民检察院认定的“认罚”情节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向被告人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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