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无效的,在人民法院判决前能否撤诉,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诉,原告是否申请撤诉,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决定不撤诉,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首先,行政救济,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对因登记审查不严造成的无效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纠正错误,取消错误登记。这样,行政诉讼就应视为行政自纠的事后程序,即当行政机关不愿撤销婚姻登记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法院在查阅有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作出撤销登记的判决,实现法律与事实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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