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办理地址:联系地址:崂山西路201号邮政编码:200120办理时间:30日内办理时限:30日内申办手续:1.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一式二份);
6.属商业等六类项目用地和转让花园住宅,需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副本)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据;
7.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8.其他有关文件。
其中:
*存量房地产买卖,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存量外销房及花园住宅需公证)
*以存量房地产抵债,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房地产抵债的协议、合同等证明文件。
*以房地产作价投资或作价入股作为合资、合作条件的,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1.合资、合作合同及企业法人章程;
2.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其中国有房地产投资入股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价格。
*因企业兼并或合并而使房地产权转让的,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企业兼并、合并的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及企业法人的章程。
*存量房地产交换,除需提交上述1-8项(第6项除外)资料外,还需提交:房地产交换合同、协议(原件)。办理程序:房地产登记办理流程:案例受理登记初审登记复审领导审批缮证/核证发件归档案例办理结束收费标准及依据:1.交易手续费:
(1)存量住宅(内销)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双方各按差额部分的0.08%缴纳,1999年11月31日前转让存量内销房屋及高标准内销住宅由受让人按成交价的0.5%缴纳。
(2)存量非居住房屋(内销)及外销房由受让人按成交价的0.5%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部分的0.5%缴纳。
(3)1996年8月1日前转让存量房地产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1%缴纳。
2.登记费:
(1)个人产权100元/件由受让人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双方各自缴纳。
(2)其他产权200元/件由受让人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双方各自缴纳。
3.合同印花税: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部分的0.05%缴纳。
4.权证印花税:5元/本由受让人缴纳,其中交换由交换双方各自缴纳。
5.契税:由财政局征收收费依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价房(1997)第150号沪财综(1997)第03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办理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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