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不具有企业性质,而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所谓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合作”,然后是“经济组织”,这是两个基本要素。合作社就是一个有组织的主体,能把农户、土地、资源等都集中起来,共同做一个产业,抗风险的能力大大提高。
根据生产环节的标准,合作社可分为以下具体类型:
1、生产合作社。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信用合作社。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服务合作社。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高级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
高级合作社属于社会主义性质。
组织合作社的意义:
1、组织农民闯市场,避免了一家一户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完善现代农业经营形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土地得以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形成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营模式,以特色产品为依托成立合作社;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规模经营,发展特色产品生产,打造农产品品牌;创造出农技服务“3+1”模式(即新农药、新肥料、新种子试点示范和测土配方施肥)在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同时既保护耕地和环境又节约了生产成本,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把专业经营作为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市场信息来源扩大,有利于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结构,生产适销对路和高附加值商品,有利于促进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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