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出具的资料如下: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华使馆认证或者驻华使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或者驻华使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是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检查相应证件和材料,自愿结婚的双方应当填写结婚登记申请声明,结婚登记申请声明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进行,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内容,婚姻登记员为发誓人,并在发誓人一栏签字。
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1、双方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由户口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2、当事人个人档案所在地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姓名、出生年月必须和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3、婚检报告(指定市妇幼医院);
4、离过婚的,还须带离婚证件(原件);
5、丧偶的,由另一方到死亡派出所开具丧偶证明(必须写明姓名,男或女的死亡日期并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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