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实行四分类标准:一,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的零星废弃物。二,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弃物。三,湿垃圾:指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四,干垃圾:指除有害垃圾、湿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具体是谁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是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与个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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